[HK]澳达控股(09929):联合公告(1)完成买卖澳达控股有限公司的销售股份;(2)力高证券有限公司代表姚记资本有限公司收购澳达控股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不包括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及╱ .
原标题:澳达控股:联合公告(1)完成买卖澳达控股有限公司的销售股份;(2)力高证券有限公司代表姚记资本有限公司收购澳达控股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不包括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及╱ 或同意将予收购的..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聯合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聯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聯合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澳達控股有限公司證券的邀請或要約或構成其一部分,或於任何司法權區招攬任何投票權或批准,亦不得在與適用法律法規相抵觸之情況下於任何司法權區出售、發行或轉讓澳達控股有限公司的證券。倘此舉構成違反有關司法權區的相關法律,本聯合公告不會於或向任何司法權區發佈、刊發或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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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聯合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澳達控股有限公司證券的邀請或要約或構成其一部分,或於任何司法權區招攬任何投票權或批准,亦不得在與適用法律法規相抵觸之情況下於任何司法權區出售、發行或轉讓澳達控股有限公司的證券。倘此舉構成違反有關司法權區的相關法律,本聯合公告不會於或向任何司法權區發佈、刊發或派發。
董事會獲賣方告知,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交易時段前,賣方、賣方擔保人及要約人訂立買賣協議,據此,賣方同意出售、賣方擔保人同意促使出售及要約人同意購買1,500,000,000股股份,合共相當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已發行股份的75%,總現金代價為165.0百萬港元(即每股銷售股份0.11港元)。
賣方擔保人已向要約人擔保(这中间还包括)賣方履行其於買賣協議項下的義務,且賣方擔保人須在買賣協議的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就要約人因違反賣方根據買賣協議提供的聲明及保證而產生或蒙受的損失及損害向要約人作出彌償。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有2,000,000,000股已發行股份。本公司並無任何尚未行使的購股權、衍生工具、認股權證或可轉換或交換為股份或賦予要求發行股份的權利的其他證券,且除認購協議外,本公司並無就發行有關購股權、衍生工具、認股權證或可轉換或交換為股份或賦予要求發行股份的權利的證券訂立任何協議。於本聯合公告日期,除股份外,本公司並無其他相關的已發行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於要約期內(定義見收購守則),本公司無意根據現有購股權計劃授出任何新購股權。
就每股要約股份而言 .............................. 0.11港元現金每股要約股份0.11港元的要約價與要約人根據買賣協議收購的銷售股份的每股銷售股份價格相同。
根據收購守則,要約將向所有股東(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除外)提呈。根據要約將予收購的要約股份將為繳足股款,且並無附帶一切產權負擔,連同隨附的一切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作出要約之日(即綜合文件寄發日期)或之後所宣派、作出或派付的任何股息及其他分派的所有權利。
緊隨完成後及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有2,000,000,000股已發行股份,其中總計1,500,000,000股股份乃由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持有(相當於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的75%)。於本聯合公告日期,除股份外,本公司並無其他相關的已發行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
董事會確認,於本聯合公告日期,(i)本公司並無宣派任何尚未派付的股息或其他分派;及(ii)其無意於要約截止之時或之前作出、宣派或派付任何未來股息╱作出其他分派。倘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後,就要約股份作出或派付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則要約人將下調要約價,下調的金額相等於股東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3註釋3及規則23.1註釋11所收取或應收取的有關股息或其他分派的總額。
(ii) 較股份於緊接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前五個連續交易日於聯交所所報的平均收市價每股股份約0.104港元(即股份的平均收市價)溢價約5.64%;(iii) 較股份於緊接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前十個連續交易日於聯交所所報的平均收市價每股股份0.095港元(即股份的平均收市價)溢價約13.64%;(iv) 較股份於緊接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前三十個連續交易日於聯交所所報的平均收市價每股股份約0.080港元(即股份的平均收市價)溢價約27%;(v) 較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經審核每股股份綜合資產淨值約0.106港元(按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最近期經審核財務業績的編製日期)本公司擁有人應佔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約212,944,000港元及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已發行的2,000,000,000股股份計算)溢價約3.21%;及
(vi) 較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的未經審核每股股份綜合資產淨值約0.107港元(按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團最近期未經審核財務業績的編製日期)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未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約213,164,000港元及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已發行的2,000,000,000股股份計算)溢價約3.11%。
於緊接要約期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開始(定義見收購守則)前六個月期間及直至本聯合公告日期(包括該日),股份於聯交所所報最高收市價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每股股份0.116港元,且股份於聯交所所報最低收市價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及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的每股股份0.054港元。
於完成後,除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所持有的總計 1,500,000,000股股份外,並假設直至要約截止本公司的已發行股本總額並無變動,總計500,000,000股股份(相當於本公司於本聯合公告日期的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5%)將受到要約的規限,且要約人根據要約應付的最高現金代價將為55.0百萬港元乃按每股要約股份0.11港元的要約價計算。
任何獨立股東接納要約將被視為構成有關人士作出的保證,即有關人士根據要約出售的所有要約股份均不附帶任何產權負擔以及其附帶的一切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提出要約當日(即寄發綜合文件日期)或之後所宣派、作出或派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的一切權利。董事會確認,於本聯合公告日期,(i)本公司並無宣派尚未派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及(ii)其無意於要約截止之時或之前作出、宣派或派付任何未來股息╱作出其他分派。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0.1,與接納要約有關的現金付款將盡快作出,惟在任何情況下於接獲已正式填妥的要約接納日期起不遲於七(7)個營業日(定義見收購守則)作出。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0.2註釋1,證明與接納有關的所有權的相關文件必須由或代表要約人(或其代理)收取,致使每項要約的有關接納完整及有效。
於香港,相關獨立股東就接納要約應付的賣方從價印花稅按(i)要約股份的市值;或(ii)要約人就要約的相關接納應支付的代價(以較高者為準)的0.1%的稅率計算,有關款項將從要約人應向接納要約的獨立股東支付的現金金額中扣除。
倘獨立股東對接納或拒絕要約的稅務影響有任何疑問,則彼等應諮詢其自身的專業顧問。要約人、其一致行動人士、本公司、力高證券、力高企業融資以及(視乎情況而定)彼等各自的最終實益擁有人、董事、高級職員、代理、聯繫人、專業顧問或參與要約的任何其他人士,概無因接納或拒絕要約導致的任何人士的任何稅務影響或負債而承擔責任。
要約人擬向所有獨立股東提呈要約。由於向登記地址位於香港境外司法權區的人士作出要約可能會受相關海外司法權區的法律影響,因此作為香港境外司法權區的公民、居民或國民的獨立股東應遵守任何適用的法律或監管規定,並於必要時尋求法律意見。作為香港境外的居民、公民或國民的人士應就接納要約自行了解及在自行負責的情況下遵守其自身的司法權區的任何適用法律、法規、規定及限制,包括就有關司法權區取得可能必要的任何政府、外匯管制或其他同意或遵守其他必要的手續及支付應繳的任何發行、轉讓或其他稅項。
倘任何適用的法律法規禁止海外股東收取綜合文件或須符合有關海外司法權區過分繁瑣的條件或規定後方可收取綜合文件,經執行人員同意後,綜合文件不可寄發予有關海外股東。要約人將於適當時根據收購守則規則8註釋3申請可能要求的任何豁免。
註冊地址位於香港以外的司法權區的獨立股東作出的任何接納,將被視為構成有關海外獨立股東向要約人作出的聲明及保證,表示當地的法律及規定已獲遵守且有關接納根據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乃屬有效且具約束力。如有疑問,有關海外獨立股東應諮詢彼等各自的專業顧問。
除收購事項外,於緊接要約期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開始(定義見收購守則)前六個月期間內及直至本聯合公告日期(包括該日),要約人、姚先生及/或彼等任何一方之一致行動人士概無買賣任何股份、購股權、衍生工具、認股權證或可轉換為股份的其他證券以換取價值或擁有任何股份、購股權、衍生工具、認股權證或可轉換為股份的其他證券。
(i) 除要約人擁有權益的1,500,000,000股股份外,要約人、姚先生及/或彼等任何一方之一致行動人士概無持有、擁有或控制或指示本公司任何投票權或股份或可換股證券、購股權、認股權證或涉及有關證券的衍生工具的權利;
(iii) 概無作出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8所指與要約人的股份或股份有關及對要約而言可能屬重大的安排(不論透過購股權、彌償或别的形式作出);(iv) 要約人概無訂立任何涉及其可能會或可能不會援引或尋求援引要約的某項先決條件或條件的情況的協議或安排;
(viii) 除認購事項外,在(1)任何股東;及(2)(a)要約人、姚先生及/或彼等任何一方之一致行動人士或(2)(b)本公司、其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之間概無任何諒解、安排或協議或特別交易(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5);及
(ix) 除要約人根據買賣協議向賣方支付銷售股份的代價(即165.0百萬港元)外,要約人、姚先生或彼等任何一方之一致行動人士並無就買賣銷售股份而向賣方或其任何一致行動人士支付或將予支付任何形式的其他代價、補償或利益。
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交易時段前),本公司與認購人訂立認購協議,據此,本公司有條件同意發行,而認購人有條件同意以現金認購本金額為44.0百萬港元的可換股債券,該等可換股債券於悉數行使可換股債券項下的換股權後,可按每股轉換股份0.11港元的初始換股價轉換為400,000,000股轉換股份,相當於(a)本公司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已發行股本的20.0%;及(b)本公司經發行轉換股份擴大後已發行股本的約16.67%。
鑒於換股價並非按股份「理論攤薄價」較「基準價」折讓(誠如上市規則第7.27B條所預期)釐定,而「理論攤薄價」乃根據每股股份約0.1052港元的「理論攤薄價」(定義見上市規則第7.27B條,經計及(i)股份於最後交易日於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股份0.1030港元;及(ii)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前五(5)個連續交易日於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股份0.1042港元兩者中的較高者)計算,根據上市規則第7.27B條,現有公眾股東並無遭受價值攤薄。
基於初始換股價每股轉換股份0.11港元,於可換股債券獲悉數轉換後,將配發及發行最多400,000,000股轉換股份,相當於:(i)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20%;及(ii)於可換股債券獲悉數轉換後,經配發及發行轉換股份擴大後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約16.67%(假設自本聯合公告日期起直至可換股債券獲悉數轉換日期止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
認購事項完成須待以下先決條件達成或獲豁免(視情況而定)後,方告作實:(a) 本公司於認購協議項下作出的保證於各重大方面仍屬真實、準確及正確,本公司已履行其於認購協議項下須於認購事項完成日期或之前履行之所有重大責任,及本公司於認購事項完成日期向認購人交付一份證明文件,以證明上述事項;
(b) 自認購協議日期起,認購人合理認為,本公司或本集團狀況(財務或别的方面)、前景、經營業績或一般事務概無發生認購人合理認為對發行可換股債券而言屬重大及不利之任何變動(或涉及潛在變動之任何發展或事件);
(d) 本公司目前於聯交所之上市地位自認購協議日期起至認購事項完成日期止並無被撤銷,且股份可於聯交所持續買賣。就此而言,倘(i)股份並無於聯交所暫停買賣超過連續十(10)個交易日,或(ii)倘股份已於聯交所暫停買賣超過連續十(10)個交易日,惟暫停買賣乃由於買賣協議、認購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則股份將被視為可於聯交所持續買賣;
(g) 概無送達、發出、作出或提起限制、禁止認購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任何交易或使其不合法,或試圖限制認購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任何交易或使其不合法,或可能對認購人行使彼等於認購協議項下之權利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之任何通知、命令、判決、訴訟或法律程序;
本公司須盡其最大努力促使條件(a)至(g)所載之先決條件(條件(h)及(i)除外)於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達成,且無論如何須於認購事項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達成。除上述條件(h)外,所有其他先決條件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尚未達成。
本集團主要於澳門及香港提供電力及機械(「機電」)工程服務。本集團的機電工程服務範圍最重要的包含澳門及香港商業及住宅開發、酒店開發、娛樂場開發、酒店翻新與體育場館項目中新建及現有樓宇的電氣系統的供應、安裝及保養以及電纜貿易。
根據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本集團仍然致力於其核心策略,即在澳門及香港取得新的機電工程服務項目。重點仍然放在香港現有樓宇的機遇上,透過持續升級以符合現代標準,提供穩定的工作機會。管理層對兩個地區的機電市場持審慎樂觀態度,並已準備好把握不斷變化的行業動態所帶來的新機遇。
此外,誠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中期報告所披露,本集團正積極透過開展電纜貿易新業務,以實現收益來源的戰略多元化,同時不斷努力鞏固本集團在機電工程業務中的市場地位。此項舉措乃直接回應澳門及香港物業市場持續疲弱的狀況。憑藉在該領域廣泛的服務經驗,本集團已建立起穩固的行業網絡,為新的電纜貿易業務奠定了堅實基礎。本集團將專注於採購優質電纜產品,旨在成為香港建築市場中值得信賴的電纜供應商。額外的資金支持將進一步增強本集團的庫存能力,使其能維持更全面的產品種類、提升供應穩定性,並更有效地回應客戶的項目需求。
鑒於電動車(「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的需求迅速增長,本集團將策略性地把其機電專業知識集中於該高增長行業。此轉型旨在維持本公司的未來持續增長,並鞏固其作為值得信賴及領先的電動車充電解決方案供應商的地位。電動車充電解決方案業務將通過精簡模式提供,涵蓋硬件供應與專業安裝服務,直接借助本集團深厚的機電工程傳統。該業務策略性地聚焦於已具備停車設施的私人住宅領域,乃屬需求迫切但當前優質服務提供商有限的市場,因而呈現出巨大且即時的商機。額外資金將進一步提升本集團擴展此類業務的能力,包括採購更多充電硬件、透過針對性招聘強化工程與項目交付團隊,以及加大市場推廣力度以加速客戶獲取與市場滲透。
此外,認購人(亦為要約人)進行認購事項展現出持有本公司大部分權益的新股東對本集團現有業務的全力支持。發行可換股債券的所得款項總額將為44.0百萬港元。可換股債券發行所得款項淨額(經扣除開支後)預期約為43.3百萬港元,而每股轉換股份的淨價約為0.108港元。本公司擬將所得款項淨額用於:(i)約20.0百萬港元用於發展本集團的電纜業務;(ii)約10.0百萬港元用於擴展電動車充電解決方案及其他投資╱商機;(iii)約5.0百萬港元用於償還銀行借款;(iv)約5.0百萬港元用於購買本集團潛在機電工程項目的履約保證金;及(v)約3.3百萬港元用於補充本集團的一般營運資金。履約保證金作為對項目擁有人的財務擔保,確保承包商將按照協議條款、技術規範及時間進度妥善履行合同義務。倘承包商出現違約或未能履約之情形,項目擁有人可據此保證金索償,以彌補確保工程完工所產生的損失。
2. SEM Enterprises Limited為一間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其由尹民強先生、尹志偉先生及俞志軍先生分別合法實益擁有77%、20%及3%的權益。尹民強先生為執行董事兼董事會主席,而尹志偉先生為執行董事。俞志軍先生辭任執行董事,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3. 此情形僅供說明用途,假設自本聯合公告日期起,除可換股債券獲悉數轉換外,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將無其他變動。根據可換股債券條款及條件項下的轉換限制,認購人僅可於(这中间还包括)緊隨轉換後,(i)本公司將能符合上市規則項下的公眾持股量規定;及(ii)債券持有人將毋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提出全面要約時,方可及方會行使換股權。
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為獲豁免有限公司。本集團主要於澳門及香港從事提供電力及機械工程服務。本集團的機電工程服務範圍最重要的包含澳門及香港商業及住宅開發、酒店開發、娛樂場開發、酒店翻新與體育場館項目中新建及現有樓宇的電氣系統的供應、安裝及保養以及電纜貿易。
下文載列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各年以及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財務資料概要,乃分別摘錄自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報告以及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中期報告: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本集團於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分別約為209,142,000港元及212,944,000港元。於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團未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分別約為201,704,000港元及213,164,000港元。
姚先生,41歲,為要約人的唯一法定及最終實益擁有人兼唯一董事。姚先生是一位經驗豐富的企業家。彼於上海理工大學取得信息與計算科學學士學位,並於英國華威大學獲得工程商務管理碩士學位。目前,姚先生為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海姚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02605.SZ,主要從事撲克牌的生產銷售以及移動遊戲的開發運營)的董事長、首席執行官兼執行董事。
緊接完成前,要約人、姚先生及/或彼等任何一致行動人士概無持有任何股份。緊隨完成後及於本聯合公告日期,除要約人透過收購事項所收購合共1,500,000,000股股份外,要約人、姚先生及/或彼等任何一方之一致行動人士概無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有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
要約結束後,要約人之意向為本集團將會憑藉要約人的現有資源及聯繫,探索機電及電動車充電工程,長期繼續其現有主要業務。要約人無意於緊隨要約結束後對本集團的現有營運及業務作出任何重大變動,且將不會重新調配或出售本集團的任何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惟日常業務過程中使用之資產除外。
儘管如此,於要約結束後,要約人將對本集團之現有主要營運及業務以及財務狀況進行詳細審閱,以制定業務計劃及就本集團的長期業務發展制定策略,並將為本集團探索其他商機。視乎檢討結果及倘出現合適投資或業務機遇,要約人或會考慮本集團進行任何資產及╱或業務收購或出售對促進其增長而言是否適當。本集團的任何資產或業務收購或出售(如有)將遵照上市規則進行。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兩名執行董事、一名非執行董事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要約人擬繼續聘用本集團現有管理層及僱員(惟於不早於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所准許之時間或要約人認為適當之較後時間董事會成員可能的變動除外)。
要約人擬於要約結束後維持股份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要約人的唯一董事及將獲委任加入董事會的新董事(如有)各自將向聯交所共同及個別承諾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於所有關鍵時間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不少於25%將繼續由公眾人士持有。
倘於要約結束時公眾人士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少於25%,本公司將向聯交所申請暫時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8.08(1)(a)條。本公司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於要約結束後盡快恢復公眾持股量。要約人可能採取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向選定獨立第三方或市場減配或減持其將自要約收購的充足數目的獲接納股份。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概無確認或落實任何安排。
於緊隨完成後及截至本聯合公告日期,認購人合共持有1,500,000,000股股份,相當於已發行股份的75%。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認購人被視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認購事項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公告、申報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1及2.8,接獲要約或獲提呈要約之董事會,必須以股東利益設立董事會之獨立委員會,以就(i)要約是否屬公平合理;及(ii)是否接納要約作出推薦建議,而獨立董事委員會成員應由所有與要約並無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之非執行董事組成。
獨立董事委員會(由全體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劉炳章先生、黃威文博士工程師及陳德怡女士)組成)已告成立,以就要約是否屬公平合理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及就應否接納要約作出推薦建議。非執行董事簡尹慧兒夫人為賣方最終實益擁有人尹民強先生及尹志偉先生的堂姐。因此,簡尹慧兒夫人不被視為獨立於獨立董事委員會的成員,並已就此向董事會申報其權益。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9條,本公司將成立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於認購事項並無直接或間接權益)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以就認購協議之條款及可換股債券之發行是否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並符合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整體利益,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本公司將在獲獨立董事委員會批准後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就認購事項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建議,以評估認購協議、可換股債券的發行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是否基於正常商業條款,是否屬公平合理,並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就獨立財務顧問的委任作出進一步的公告。
要約人及董事會擬將要約文件及本公司董事會通函合併為綜合文件。根據收購守則規則8.2,與要約有關的綜合文件載有(这中间还包括)(i)要約詳情(包括預期時間表及要約條款);(ii)獨立董事委員會就要約向獨立股東發出的推薦函件;及(iii)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意見函件,連同接納表格,將由要約人及本公司不遲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後21日內盡快共同寄發予股東(除非執行人員同意延期)。
由於認購事項完成須待認購事項的條件(这中间还包括要約結束)獲達成後方可作實,本公司預期將於要約結束當日或要約結束後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會。因此,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相關決議案放棄投票。
代客買賣有關證券的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人,都負有一般責任在其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確保客戶知悉收購守則規則22下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的聯繫人及其他人應有的披露責任,及此等客戶願意履行該等責任。直接與投資者進行交易的自營買賣商及交易商應同樣地在適當情況下,促請投資者注意有關收購守則之規則。
對於執行人員就交易進行的查詢,中介人必須給予合作。因此,進行有關證券交易的人應該明白,股票經紀及其他中介人在與執行人員合作的過程中,將會向執行人員提供該等交易的有關資料,包括客戶的身份。」
董事並無於本聯合公告內就要約是否公平合理或應否接納要約提供推薦建議,並強烈建議獨立股東於接獲及閱讀綜合文件(載有獨立董事委員會有關要約的推薦建議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函件)前,不要就要約形成意見。
要約人之唯一董事(即姚先生)就本聯合公告所載資料(有關本集團及賣方及其各自董事之資料除外)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所深知,於本聯合公告內所發表之意見(董事所發表者除外)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始行作出,且本聯合公告並無遺漏其他事實,以致本聯合公告內任何陳述有所 誤導。
董事願就本聯合公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與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有關之資料除外),及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本聯合公告所發表的意見(要約人之唯一董事所發表者除外)乃經審慎仔細考慮後達至,且本聯合公告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足以令致本聯合公告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